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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经济安全研究院校友会章程

第一章 总则 
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国家经济安全研究院校友会(National Academy of Economic Security Alumni Association,简称NAESAA)。

第二条 本会为国经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组织。

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加强校友与国经院、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,增进友谊,互通信息,资源共享,共谋发展。

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维护国家根本利益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接受上级社会团体主管部门的指导、监督和管理。

第五条 本会设在北京交通大学七号办公楼内(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上园村3号,邮编:100044)。

第二章 职责

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职责是:

(一) 加强校友之间、校友与国经院之间的联系和交流。

(二)通过校友,促进国经院与地方或各校友所在企事业单位之间开展科学研究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。

(三)及时了解校友的工作情况,积极宣传校友取得的成就,树立校友良好形象,促进校友更好发展,扩大校友及国经院的影响。

(四)促进和指导各地区校友会的建设,引导校友共同关注国经院的发展,征集校友对国经院发展的意见和建议,引导校友为国经院发展提供各种方式的支持与帮助。

(五)编辑《国家经济安全研究院校友通讯录》;建设管理国经院校友网;建立国经院校友基金会微信公众号,及时推送国经院重大发展事项及校友动态。

(六)组织校友开展各种联谊、交流、洽谈、合作活动等。

第三章 会员

第七条 凡国经院校友,遵守本会章程,均可成为本会会员。非国经院校友,但对国经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过较大贡献,本人有意愿,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,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。各地校友组织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
第八条    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国经院校友:

(一)国经院各个时期的毕业生、肄业生、进修生、培训生及各国留学生;

(二)曾在国家经济安全研究院、国经院前身(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)及附属单位工作过的教职员工;

(三)国家经济安全研究院及其前身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、客座教授、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凡国经院校友,直接向校友会办公室或所在地校友会提出申请并经登记备案,即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
第十条  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 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三)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国经院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;

(五)监督本会工作,向本会提出建议;

(六)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资料;

(七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 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;

(二)执行本会决议

(三)关心校友会的工作,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四)关心和支持国经院的发展,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;

(五)积极向校友会刊物投送稿件。
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(七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。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国经院校友联络处或本地校友会。

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,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代表大会,校友代表大会根据《国家经济安全研究院校友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》产生,其职责是:

(一)  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  选举(罢免)本会的理事,组成理事会;

(三)  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方针;

(四) 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五) 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 校友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为有效,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 校友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提前或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校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,对校友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办公室主任、办公室副主任、理事和顾问组成。

第十八条    理事会的职责是:

(一)执行校友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,聘请顾问、名誉顾问;

(三)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计划、重要问题和其他重大事项;

(四)筹备召开校友代表大会;向校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研究下届理事会改选事宜;

(五)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;

(六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将采用通讯、网络等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 国经院院长为当然会长,并按理事会换届年限轮流担任执行会长,主持理事会工作。

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 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  热心校友工作,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;

(三)  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;

(四)  身体健康,能胜任本章程所规定的工作。

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 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  检查校友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

(三) 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。

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 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  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和专、兼职工作人员的聘任;

(三) 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二十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校友会基金管理办公室,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校友会的各项任务。

第二十六条 本会在校友较多的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建立校友会。校友会负责组织开展本地、本单位的校友联谊活动,并接受上级校友组织的监督和指导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

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  学校划拨专项经费;

(二)  校友资源捐助;

(三)  其他友好人士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捐赠。

第二十八条  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条  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于捐赠、资助的,将接受校友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,定期向会员或理事会公布。

第三十一条  本会经费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与终止

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三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三十四条  本章程经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
 

第三十五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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