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国家经济安全研究院校友会(National Academy of Economic Security Alumni Association,简称NAESAA)。
第二条 本会为国经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加强校友与国经院、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,增进友谊,互通信息,资源共享,共谋发展。
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维护国家根本利益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接受上级社会团体主管部门的指导、监督和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设在北京交通大学七号办公楼内(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上园村3号,邮编:100044)。
第二章 职责
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职责是:
(一) 加强校友之间、校友与国经院之间的联系和交流。
(二)通过校友,促进国经院与地方或各校友所在企事业单位之间开展科学研究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。
(三)及时了解校友的工作情况,积极宣传校友取得的成就,树立校友良好形象,促进校友更好发展,扩大校友及国经院的影响。
(四)促进和指导各地区校友会的建设,引导校友共同关注国经院的发展,征集校友对国经院发展的意见和建议,引导校友为国经院发展提供各种方式的支持与帮助。
(五)编辑《国家经济安全研究院校友通讯录》;建设管理国经院校友网;建立国经院校友基金会微信公众号,及时推送国经院重大发展事项及校友动态。
(六)组织校友开展各种联谊、交流、洽谈、合作活动等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凡国经院校友,遵守本会章程,均可成为本会会员。非国经院校友,但对国经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过较大贡献,本人有意愿,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,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。各地校友组织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国经院校友:
(一)国经院各个时期的毕业生、肄业生、进修生、培训生及各国留学生;
(二)曾在国家经济安全研究院、国经院前身(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)及附属单位工作过的教职员工;
(三)国家经济安全研究院及其前身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、客座教授、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凡国经院校友,直接向校友会办公室或所在地校友会提出申请并经登记备案,即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国经院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;
(五)监督本会工作,向本会提出建议;
(六)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资料;
(七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;
(二)执行本会决议
(三)关心校友会的工作,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四)关心和支持国经院的发展,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;
(五)积极向校友会刊物投送稿件。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(七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国经院校友联络处或本地校友会。
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,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代表大会,校友代表大会根据《国家经济安全研究院校友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》产生,其职责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(罢免)本会的理事,组成理事会;
(三) 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方针;
(四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(五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校友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为有效,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校友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提前或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校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,对校友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办公室主任、办公室副主任、理事和顾问组成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:
(一)执行校友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,聘请顾问、名誉顾问;
(三)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计划、重要问题和其他重大事项;
(四)筹备召开校友代表大会;向校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研究下届理事会改选事宜;
(五)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;
(六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将采用通讯、网络等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国经院院长为当然会长,并按理事会换届年限轮流担任执行会长,主持理事会工作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 热心校友工作,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;
(三) 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;
(四) 身体健康,能胜任本章程所规定的工作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 检查校友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和专、兼职工作人员的聘任;
(三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校友会基金管理办公室,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校友会的各项任务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在校友较多的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建立校友会。校友会负责组织开展本地、本单位的校友联谊活动,并接受上级校友组织的监督和指导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
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 学校划拨专项经费;
(二) 校友资源捐助;
(三) 其他友好人士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捐赠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于捐赠、资助的,将接受校友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的监督,定期向会员或理事会公布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与终止
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终止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